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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电[1998]第102号
1998年5月12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:
一、要坚决落实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》和民政部传真电报精神。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,加大执法力度,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查禁传销墓穴(塔位)等不正当经营活动,要抓住全国禁止传销活动的有利时机,进一步明确公墓、骨灰存放设施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,应根据丧主提供的火化证明,办理购买和使用墓穴(塔位)手续;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、买卖;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行为;公墓、骨灰存放设施原则上不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,确有必要者,须经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,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。
二、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,妥善处理遗留问题。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的公墓(塔陵园)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。对违法违规行为,特别是有可能因传销活动诱发严重后果的,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,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。要责成有关公墓(塔陵园)单位认真做好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,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,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。
三、对公墓(塔陵园)要从严审批、加强管理。各地要依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,根据当地实际需要,合理制定公墓(塔陵园)的建设规划,并依据规划从严审批。对已建的公墓(塔陵园)要强化管理,加强监督检查,规范其经营活动,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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